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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取消
承接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
的政策解讀
一、出臺的背景和依據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桂政發〔2019〕6號)精神,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取消、下放和調整71項行政許可等事項。經過梳理,涉及我區取消行政許可事項5項;調整行政許可事項13項;依據行政法規設定為行政許可事項1項;清理規范和新增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5項。
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125號)要求,對自治區決定取消、下放、增加、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我區各相關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取消、承接、新增和調整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
二、主要內容
經過梳理,涉及我區取消行政許可事項5項;調整行政許可事項13項;依據行政法規設定為行政許可事項1項;清理規范和新增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5項。
三、工作要求
各有關部門要對取消、調整和新增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河池市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及時貫徹落實和制定配套措施。
各相關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及時完成本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調整工作,并印發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動態調整文件,在金城江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本部門門戶網站上公布,同時以書面形式向區政管辦提出行政審批標準化目錄庫涉及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信息的調整意見。對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要一律取消,不得再實施審批,也不得以備案、審查、核準等形式進行變相審批,并及時制定、公布事中事后監管方案,明確責任主體,落實監管責任,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和服務缺位。對承接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及時與上級主管部門對接,按時制定、公布承接方案,確保銜接到位。對調整和新增的行政許可事項,各部門要及時貫徹落實,積極主動與上級主管部門溝通對接,及時編制、修訂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操作規范、流程圖和辦事指南。對清理規范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必要受理條件;對新增保留為行政審批必要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要制定完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對取消、承接和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加強業務培訓和檢查指導,確保調整到位、監管到位。
縣、鄉兩級政務服務監督管理機構要及時組織本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完成本級行政審批標準化目錄庫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信息調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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